公专要点-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一致
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公民、法人、组织 (针对性)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常见情形:

  • 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 区政府或市公安局(县政府或市局)
  • 市局 -> 市政府或省公安厅
  • 省公安厅 -> 省政府或公安部
  • 公安部 -> 公安部
  • 派出所(警告和罚款) -> 区公安分局或区政府(县局或县政府)
  • 派出所(其它行政行为)-> 市局或区政府(市局或县政府)
  • 共同点:政府均为同级政府

申请时间:申请人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不可提出复议情形:公机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参与的其它民事活动纠纷

行政诉讼

与复议的关系

  1. 可先复议再诉讼
  2. 可直接诉讼
  3. 不可先诉讼再复议。司法具有终局性

时间:

  • 复议后,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申请诉讼
  • 直接诉讼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经过复议后诉讼的被告

  •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复议改变单独告,告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复议维持共同告,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 国务院不能成为被告
  • 对派出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被告为派出所

国家赔偿

主体:

  • 责任主体:国家
  • 义务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主管部门:法制

赔偿类型

行政赔偿

谁处罚找谁赔(派出所对应的是分局或县局)
共同行使职权的,共同赔
经复议后,若复议加重损害,则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单独赔,其余都为原机关赔偿。
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2年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程序:原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审法院 -> 二审法院

刑事赔偿

原则: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则该机关为赔偿机关。
刑拘赔偿情形:

  1. 公机无证据违法刑拘他人
  2. 刑拘超期且最终无罪(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

行政许可法

定义:公安行政机关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1000~5000人:所在地分局
  • 5000以上:设区的市局、直辖市局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公安部批准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主管机关:举办地市局/分局
  • 举行日5日前申请,举行日2日前机关作出决定
    有突发事件要临时举行的,立即报主管机关,机关立即审查决定
  • 不服的,收到通知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3日内决定
  • 国家举行的庆祝纪念活动、国机/政党/企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依规举行的集会不需要许可。

特种行业开业许可:

  • 旅馆业、公章刻印业适用《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对其它特种行业实行登记制度
  • 审批:县(区)级公机
  • 对于公章刻印业,办理时限不超7日

保安服务业许可:

  • “一个窗口”受理保安培训许可证审批
    对材料不全或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 申请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设立许可的,20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许可的撤销:

  • 既遂:
    • 被许可人通过违法途径已经获得许可
    • 后果:
      1. 无赔偿
      2. 对被许可人惩罚
      3. 若许可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
  • 未遂:
    • 申请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还未通过)
    • 后果:
      1.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2. 警告
      3.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行政强制法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flowchart TB
A["行政主体(如公安)"] --> B["行政行为(如拘留)"] -->C["行政相对人(如违法人)"] --> D[不服] --> A
D --> E[救济途径]

行政相关人:指相关的人,如被害人。可复议可诉讼,不可赔偿。
分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

  • 行政强制措施: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机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时间上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情况紧急除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批准。情况紧急的,实施后24h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限制人身自由的,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2.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4. 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一句、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
  5. 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签名或盖章 (有例外)

查封扣押:

“三不得”:

  1.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2. 重复查封
  3. 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期限:30 + 30
保管:自行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机关负担保管费,损坏应赔偿。第三原因损坏的,机关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
解除情形:

  1. 无违法行为
  2. 与违法行为无关
  3. 违法行为已处理
  4. 查封扣押期限已满

退还:解除后立即返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已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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