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
制定主体:人民
制定机关:第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机关:全国人大
宪法修改:
-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 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 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惯例)
宪法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
- 宪法不承认公民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国家意志,服务于统治阶级。
-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 (注意不是根本政治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04年写入)
权利统一和制约原则:权利统一指民主集中制,制约原则指相互监督。
法治原则(1999年写入)
精简原则:一切国家和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中国的权力制约
西方的三权分立:
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 1949年第一届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
我国宪法日:12月4日 (1982年宪法制定日,不是1954年宪法)
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 基础:工农联盟
主要特色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国家形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 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分为:
- 普通的地方制度
-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 仅国有的: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 仅集体: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两者皆可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非公有制经济
-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私密投票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未规定生命权、沉默权、隐私权、环境权、知识产权、营业自由、罢工自由、迁徙自由
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国家机构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不是公正公开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设置:
- 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乡无常委。
- 常委会组成
-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 省、地级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 县级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无秘书长
-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 立法权
- 全国人大:修宪权、监督实施权、基本法律制定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监督实施权、非基本法立法权、基本法修改权
- 特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 制定行政措施和行政法规的主体:国务院
- 人事权
-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三席两高一主任一提名
- 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 两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 一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提名: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确定总理人选
- 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 由主席提名的总理人选
- 由总理提名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只能由人大产生,其余可人大可人常)
- 全国人常任免:
- 国家监察委主任提名的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人选
- 最高院院长提名的副院长、审判员、委员及军事法院院长人选
- 最高检检察长提名的副检察长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军委主席提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三席两高一主任一提名
- 重大问题决定权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 全国人常
- 决定同外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国务院签、常委会批、主席宣)
-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主席颁)
- 决定特赦(主席宣)
-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主席宣、政府实施)
-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其中的内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只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可发布决定和命令
- 全国人大
- 质询
- 开会期间,一团火三十以上代表书面提出
-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