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法律基础知识-宪法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

制定主体:人民
制定机关:第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机关:全国人大
宪法修改:

  •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 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 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惯例)

宪法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
  • 宪法不承认公民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国家意志,服务于统治阶级。
  •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 (注意不是根本政治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04年写入)
    权利统一和制约原则:权利统一指民主集中制,制约原则指相互监督。
    法治原则(1999年写入)
    精简原则:一切国家和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中国的权力制约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检察权

西方的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 1949年第一届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

我国宪法日:12月4日 (1982年宪法制定日,不是1954年宪法)

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1.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 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3. 基础:工农联盟

主要特色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国家形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 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分为:
    1. 普通的地方制度
    2.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 仅国有的: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 仅集体: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两者皆可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非公有制经济
  •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私密投票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不包括罢工)
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可信不可传)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住宅安宁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继承权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特定人的权利
劳动权
受教育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针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文化权利和自由

未规定生命权、沉默权、隐私权、环境权、知识产权、营业自由、罢工自由、迁徙自由
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国家机构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不是公正公开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设置:

  • 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乡无常委。
  • 常委会组成
    1.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 省、地级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3. 县级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无秘书长
    4.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5.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1. 立法权
    • 全国人大:修宪权、监督实施权、基本法律制定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监督实施权、非基本法立法权、基本法修改权
      • 特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 制定行政措施和行政法规的主体:国务院
  2. 人事权
    •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三席两高一主任一提名
      • 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 两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 一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提名: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确定总理人选
    • 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 由主席提名的总理人选
      • 由总理提名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只能由人大产生,其余可人大可人常)
    • 全国人常任免:
      • 国家监察委主任提名的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人选
      • 最高院院长提名的副院长、审判员、委员及军事法院院长人选
      • 最高检检察长提名的副检察长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军委主席提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 重大问题决定权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 全国人常
      • 决定同外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国务院签、常委会批、主席宣)
      •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主席颁)
      • 决定特赦(主席宣)
      •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主席宣、政府实施)
      •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其中的内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只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可发布决定和命令
  4. 质询
    • 开会期间,一团火三十以上代表书面提出
    •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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