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用以规范人的行为,因此无法规范人的思想
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认为法的三本质:

  • 国家性(或正式性、官方性)
  • 阶级性
  • 物质制约性
    任何存在都是历史的、社会的,都受客观规律和社会物质条件制约
    马克思认为“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因为独立默认指相对独立)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与功能
    作用与反作用的观点是正确的,相互影响的观点是对的
  • 举例:A直接改变B说法错误,A影响了B说法正确
    辩证的观点是正确的,片面的都是错误的
    马克思主张:
  •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 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 并非所有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或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一国的法只是在整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
    • 举例:社会保障法。

法的特征

普遍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可诉性
普遍性中指的“人人平等”的概念,包括执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但无立法平等。

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

  • 指引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评价作用

  • 评价他人(法院判案、公安处罚…)

预测作用

  • 预测未来(针对对方)

教育作用

  • 教育大家

强制作用

  • 强制违法者

法的规则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如果···)、行为模式(应为、勿为、可为)、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种类:

  • 按行为模式不同划分:
    • 授权性规则
    • 义务性规则:
      • 命令性规则
      • 禁止性规则
    • 权义符合性: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 按规则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经很明确,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 委任性规则:只定大概,具体办法由······机构制定
    • 准用性规则:未规定行为模式,参照···法律执行
  • 按限定的范围不同划分:
    • 强制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更改
    •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法的原则

适用条件:能用规则就不用原则
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抽象的。例如公序良俗
凡以“我国···”“国家···”开头,都是原则

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

广义法律:一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狭义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正式与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 例: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
  • 例:正义标准、政策、道德、习惯、外国法······
  • 可作为法官判案参考,但不可作为依据。
    党章是针对党员的规范,不属于法律渊源。

法的效力冲突

该部分内容存在省略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宪法 > 民法典)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行政处罚法)

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 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则政治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法与道德
  • 相互渗透、促进,具有互补性
  • 区别:
    • 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 表现形式不同
    • 评价标准不同
    •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 保证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
  • 意志属性不同
  • 表现形式不同
  • 实施途径、保障方式不同
  •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 党不能立法,但能领导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重难点)

立法权(重要)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flowchart LR
A[宪法] --> B[法律] -->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C --> E[省级地方性法规] --> F[省级政府规章]
E --> G[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G --> H[设区市政府规章]
F --> H

简记:上级 > 下级,同级人大 > 同级政府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指狭义法律,由全国人大、人常制定)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刑法是一种基本法)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11. 其它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人常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4、5、10除外)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法的解释(重要)

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划分

正式解释:又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 立法解释:全国人常
  •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
  • 行政解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
    非正式解释:又叫学理解释(胡说、瞎扯叫任意解释)
  • 由学者或其它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划分

限制解释:作出比字面意义更窄的解释

  • 例:将私闯民宅解释为私闯民宅且情节严重

扩充解释:作出比字面意义更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既不限制也不扩大,类似同义词转换

根据解释方法划分

文义解释:抠字眼
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联系争议法条与其它法条的相互关系,追求无矛盾
历史解释:援引历史背景材料
比较解释:与外国比较
主观目的的解释:探究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意图
客观目的的解释: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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