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刑事执法能力-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

决定

公检法都能决定、执行。谁决定谁执行

对象

未被羁押的嫌犯
可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公机执法办案场所讯问

审批

  1. 部门作《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机负责人批准,向目标出示拘传证。不能补证
  2. 向目标出示拘传证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印。
  3. 目标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写拘传结束时间。
  4. 和传唤的区别:
    • 主体不同:拘传是县以上公机负责人,传唤是办案部门负责人
    • 拘传可以直接用约束性警械。

时间

<12h,重大复杂、要拘留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机负责人批准,可<24h
不得连续拘传

讯问询问、询问查证、口头传唤、书面传唤、拘传都是12-24

取保候审

决定、执行、期限

公检法都能决定,公安执行。
期限:12个月
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办案部门可协助。被取保人在期间搬家,执行机关随之更换。

条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有期及以上:
    • 有严重疾病
    • 生活不能自理
    • 孕妇或正在哺乳
  • 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禁止条件

累犯、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 有严重疾病
  • 生活不能自理
  • 孕妇或正在哺乳
  • 羁押期满但案未办结

保证金

  • 数额:1000元以上。数额由决定机关来决定。
  • 针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人保,保证金起点500元。
  • 只能是人民币。
  • 提供保证金的人将钱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 退还: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解除后可携带相关文书到银行领取。
  • 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可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保证人

  • 适用情况
    • 无力缴纳保证金的
    • 未成年人、年满75的
  • 保证人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 有固定住处、收入。
  • 保证人责任:
    • 行政责任:违约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责任
    • 无民事责任
  • 保证人对罚款不服的,可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法定义务:

  • 随叫随到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 传讯时及时到案
  • 不得已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证、伪证、串供

酌定义务

  •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特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
期限:6个月

适用条件

  • 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 办案需要的特殊情况
  • 羁押期满未办结的
  • 无保证金也无保证人的

监视地址

  • 在其住所。无固定住所的,在制定住所执行。
  • 涉嫌国恐,在住处有碍侦查的,经上级公机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没有黑、毒)

通知义务

24h内通知家属。除非无家属、联系不上家属、不可抗力阻碍、告知家属有碍案件公正办理的。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 不得擅自离开(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或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 不得擅自会见他人或通信,共同居住人、律师除外(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或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 护照、身份证、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违反规定的后果

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逮捕(可先行拘留)

折抵刑期

条件:在特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的,每二日折抵一日

刑事拘留

决定与执行

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对象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情形

  • 计谋在计划实施和事后被即使发觉的(东窗事发)
  • 被人指认
  • 证据在旁
  • 逃跑自杀
  • 毁证串供
  • 身份虚假
  • 重大流窜

文书

flowchart LR
A[办案部门作呈请拘留报告书] --> B[县级以上公机批准] --> C[制作拘留证]

所有的呈请类文书都属于侦查卷,不移交检察院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24h内的三项义务

  • 送看守所,异地24h内无法送到的,在24h内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
  • 通知家属,送《拘留通知书》,犯国恐案件的除外
  • 24h讯问

期限

  • 刑拘起算时间:从拘留证宣布时间起算
  • 从拘留证签发时间至宣布时间之间无期限限制
  • 延长期限文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 一般:3+7,复杂:7+7,多次(3次以上),结伙(2人以上)、流窜:30+7

逮捕

决定与执行

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执行要求

  • 必须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
  • 2人以上执行,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 24h内将原因和位置通知家属(国恐也要通知)
  • 24h内讯问
  • 异地执行的,通知所在地公安配合

补充侦查

批捕阶段

无期限、次数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

主体:公机或检察院自侦部门
期限:2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后果:

  • 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不起诉
  •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不起诉
    期限计算:补充侦查完毕,审查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

补充

公机因认为强制措施不当而释放被逮捕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捕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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