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刑事执法能力-侦查活动

一般的刑事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都是县级以上公机负责人审批。
补充:三联审批的顺序:刑侦大队长-法制大队长-主管刑侦副局长

现场

犯罪现场的分类

根据有无变动

  • 原始现场:无人为、重大自然力破坏
  • 变动现场:有了部分或全部改变。此类现场勘查需首先查明变化原因

根据现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 主体现场: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
  • 关联现场:主体现场以外相关联的场所

根据行为人对现场有无伪装破坏

  • 真实现场:未进行伪装/破坏的现场
  • 伪装现场:真实有犯罪发生,但是被伪装/破坏了
  • 伪造现场:无犯罪发生

根据空间环境划分

  • 室内现场
  • 室外现场

现场保护方法

室内保护

  • 封锁出入口/通道
  • 确定外围保护范围

室外保护

  • 原则:宁大勿小,可随时调整。
  • 一般情况:划出保护范围,设警戒线、告示牌。
  • 气候条件改变时:
    • 对明显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 可用席子、塑料、布、面盆来遮盖保护
  • 交通道路上的现场保护:
    • 暂时中断交通,派人指挥来往车辆行人绕行。
    • 若无法绕行,首先拍照记录各种痕迹物证原始状态,然后将影响车辆通行部分的痕迹物证尸体加以转移。
  • 人口稠密的繁华地区:
    • 加大警力,设警戒带,布置岗哨,疏导群众

尸体保护

  • 室外暴露的:
    • 用苇席/被单等物品覆盖,防止烈日暴晒氧化
    • 雨雪天/风天,用塑料布等遮雨材料遮盖
  • 浸泡在水中的:
    • 无救治希望则不必打捞上岸,因为更易损坏。
    • 若水流过急,尸体可能被水冲走时,需要设法加以固定
    • 禁止使用铁钩等金属工具打捞,对腐烂尸体禁止抓裸露部位,防止损坏
  • 火场中的:
    • 若尸体有烧毁或其它危险时,应设法转移出火场保存。
  • 吊挂中的:
    • 急需救人命时,用剪刀剪断颈部未打结处的绳索,切忌解开绳结,将绳索完整保存好,同时下面有人托着。
  • 山区旷野中的:
    • 现场人员值班看守,防止兽食鸟啄。

重特大案件现场保护

  • 分层:
    • 一般保护区:在现场周边,限制通过现场车辆,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可在一般区内、区外设立新闻中心
    • 区域性保护区:只允许到场的相关领导、民警、急救人员、警车进入。
    • 核心保护区:只允许勘验人员进入。

痕迹物证保护方法

  • 标示保护:在目标旁放置标记、物证标示牌,告诫路人注意。
  • 记录保护:移动前将现场物品或人身状况详细记录。
  • 遮盖保护
  • 转移保护

现场勘查

  • 主体:>2名侦查人员,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有尸体的现场需要法医参加
    **应邀请1~2名无关公民作为见证人。**辅警不可见证。若无见证人,则在卷宗中说明,全程录音录像。
  • 步骤:
    1. 巡视,划定范围
    2. 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
    3. 初步勘验固定,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 详细勘验、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并记录
  • 注意:
    • 侦查人员佩戴手套头套鞋套口罩
    • 触动现场客体物时,从一般人不习惯或不常接触的部位下手,避免破坏原有痕迹。

现场勘查记录

  • 现场图
    • 组成:图框、图题、图体、指北标、比例尺、图例、案发情况、绘图说明
    • 图题格式:发案时间 + 发案地点 + 被害人姓名 + 案件性质
    • 图例说明
      • 案发情况:案件发生、发现时间和地点
      • 绘图说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人、绘图日期
  • 现场照相
    • 分类
      • 现场方位照
      • 现场概貌照
      •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 现场细目照相
  • 步骤:先外后里,先大后小,先远后近,先拍全貌,再拍重点部位和痕迹物证,方位图给剧拍摄难度决定先后

人身检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医师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嫌犯拒绝检查,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强制检查

尸体检查

  • 为确定死因,经县以上公机负责人批准,可解刨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在解刨尸体公知书上签名。

侦查实验

  • 目的:证实现场某一事实,情节形成过程、条件、原因等
  • 原则:
    • 法定程序原则
    • 侦查实验条件力求与原始条件相同、相近
    • 坚持同一实验反复多次进行
  • 程序:
    • 县以上公机负责人审批
    • 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主持下
    • 可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
    • 需2名无关公民作见证
    • 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可录音录像
    • 在一定时间内保密
    •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行为
    • 在发案地点进行,对于危险性实验在其他地点进行

搜查

  • 主体: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审批:县以上公机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作搜查证
  • 对象:妇女身体不可由男医师进行
  • 令状:若遇对方可能携带凶器、危险品,可能毁灭证据、隐藏其他嫌疑人的紧急情况,可无证先行搜查。
    前提:侦查人员在执行拘留、逮捕时。

查封扣押

  • 与案件无关的不可查扣,若已查扣则在 3天 内解除
  • 一般查封适用于不动产、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等特殊动产。扣押适用于动产
  • 令状:查封、扣押决定书
  • 审批:
    • 办案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扣押财物、文件
    • 现场指挥人员:现场勘查或搜查中扣押财物、文件
    • 县以上公机负责人
      • 扣押物价值较高
      • 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 个人信息
      •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 船舶航空器等不易移动的特定动产。
  • 执行
    • 有见证人在场
    • 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
      对于现场能拿走的,一式三份(附卷、持有人、公机物品管理处)
    • 涉及金银字画等贵重财物,应拍照或录像,及时鉴定估价。

查询、冻结

  • 对象:嫌犯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程序:
    • 县以上公机批准,作协助查询、冻结或解除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执行
    • 不可重复冻结,可轮候冻结。
    • 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通知解除
  • 期限:
    • 存款、汇款期限:6个月
    •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2年,可延长2年。

鉴定

  • 鉴定意见
    • 事后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附三证(机构鉴定资质证、鉴定人鉴定资质证、指派或聘请书)
    • 多人参加鉴定,客观注明各自意见
    • 审查鉴定意见进行,根据案情需要可作为证据使用
  • 补充鉴定
    • 情形:原鉴定不完美、不充分、新的
      • 内容有明显遗漏
      •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明的
      • 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 鉴定意见不完整
      • 其它
  • 重新鉴定
    • 情形:错误的、虚假的、无资格的
      • 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技术要求
      • 违反回避规定
      •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 检材虚假或破坏的
      • 其它

辨认

  • 必要时需要见证人。
  • 辨认原则同治安案件
  • 辨认笔录:记录辨认经过和结果。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技术侦查

  • 适用范围
    • 国、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 故意杀人、故意伤人导致重伤/死亡、奸、抢、绑、放火、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
    • 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重大犯罪
    • 利用电信、网络、寄递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其它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公机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嫌犯、被告人
  • 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机负责人批准(县级市不可)
  • 期限:批准之日起 3个月 内有效,复杂疑难可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侦查对象的,重新审批
  • 监察委有技术调查权,无技术侦查权,两者无实质区别

通缉

  • 主体:县以上公机,在自己辖区内发布。
    超出范围的,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
    • 全国通缉令
      • A级:公机认为应重点缉捕的(重大案犯)
      • B级:公安部各省级公机请求发布的
  • 内容:详细对象个人信息、体貌特征、案件情况
  • 特殊情形:
    • 补发通报:注明通缉令编号、日期

见证人问题

需要见证人的情形: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侦查实验、辨认(不必须)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1.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或年幼的导致不具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 办案机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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