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刑事执法能力-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实施行为的形式:

  1.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2.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

犯罪主体

  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2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
    1. 已满12未满14,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未满16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应负刑事责任(口诀:烧杀奸抢,商贩抱头。)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以上。
  4. 减轻刑事责任:
    1. 已满14未满18,应从轻或减轻
    2. 已满75以上,可从轻或减轻,若为过失则应从轻或减轻。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
    4. 聋哑人、盲人
  5. 聋哑人、盲人可免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并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搞死你我开心,搞不死你我难过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生 (不存在未遂)

你死不死和我没关系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犯罪形态

开始 ->(预备阶段)-> 着手 ->(实行阶段)-> 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

在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预备

预备阶段由于意外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算作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在实行阶段因意外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无法发生。

易考的着手情形

  1. 抢劫:对人暴力胁迫、强取财物时
  2. 诈骗:开始向目标行骗是着手,收集目标信息时不算着手
  3. 强奸:对人暴力胁迫时,并非奸淫时
  4. 保险诈骗:制造事故是预备,提出理赔是着手
  5. 诬告陷害:写诬告材料时是预备,向机关告发时是着手

共同犯罪

定义

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几个人需要在思想上有联络点。
共同犯罪行为从分工上分为:

  1. 实行行为
  2. 帮助行为
  3. 教唆行为
  4. 组织行为
  5. 共谋行为

若几人在思想上无联络点,则属于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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