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刑事执法能力-刑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要犯罪性质相适应、又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中国境内)

  • 属地
    •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地下层、驻外使领馆、船舶(中国登记的船上)、航空层(中国登记的飞机上)。
    •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 例外
    •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特权的外国人在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族自治区、港澳台地区的犯罪适用本地区刑法,不适用大陆刑法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不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犯罪)

重罪原则: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双重犯罪原则:依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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