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专要点-行政执法能力-勘验检查

检查

定义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要点

确有必要立即检查时不需要出示检查证,事后不需补证

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的规定:

  1. 对妇女身体:除非此人十分危险,否则原则上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 对卖淫嫖娼人员:由医生进行(不分男女)。
  3. 对涉嫌吸毒人员:应进行吸毒检测。对拒绝受检的,经县级以上公机或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强制检测。对女性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场所中要有检查人或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能是民警/辅警。证人可以)。

检查时的全程录像可代替书面检查笔录。

鉴定费用由公机承担,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治安案件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时间,刑事案件需计入。(精神病除外)

辨认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人不可少于七人,若使用照片辨认,不得少于十人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尸体不受限。

辨认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按指印,必要时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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